谷歌使用的先例案打动了大法官。说来奇怪,这个先例案差不多有140年的历史,是1879年决定的Baker v Selden一案。最高法院判定,Baker的书受版权法保护,但书中描述的记账方法每个会计都可以使用,不然的话,Baker就会垄断记账市场,使其它的会计无法生存。谷歌称,软件接口只是一种方法,所以谷歌可以抄袭使用。不然的话,甲骨文就会垄断软件市场,程序员如果想使用甲骨文的方法,必须听命于甲骨文,成为他的奴隶。谷歌还有一个更合理的辩论点:这种软件接口是程序员对手机发出执行程序的唯一方法,就这一条路,没有其它方法可以用。逼迫这些程序员抛弃熟悉的方法,学习新方法,违背了版权法的宗旨,即,鼓励革新和发明,而且还会造成浪费。有八十二位计算机的专家为谷歌发声,指出,这种软件接口已经在行业中被普遍抄袭,成为不成文的惯例做法,而且这些软件接口中的声明也没有任何独创性可言。如果最高法院不允许这种抄袭行为,软件系统的革新和发展将遭受不可想象的危害。谷歌实际抄袭的代码只占甲骨文程序的.04%,而它创造出来的系统却非常庞大。谷歌抄袭的部分极少,而且丝毫无损甲骨文的市场,但同时又开创了巨大的不同于甲骨文的安卓市场。几个大的软件公司,比如IBM和微软都站在谷歌一边。甲骨文只要美国政府为他撑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