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国的投资移民与加拿大投资移民不同之处,在于不能一投资就完全不管,所以投资移民是投资及「实际的经营及投资」,但是移民局允许投资者能证明在投资的企业「投下相当的时间」,也可以符合条件。
投资者不需要有任何经营的经验,或教育程度,唯一的条件就是「有足够的资金」。当然资金的来源要「合法」取得,所以要提出投资者资金的来源,可以从薪资,花红,继承,投资收益,出售资产或者是「贷款」。贷款要经过设计,否则不一定通得过移民局挑剔。
申请的必要文件,包括申请书,个人的财务资料,经商计划,投资地区说明,及其他的辅助证明。请投资移民的成功比率大约有五成。
可否用「集资」的方式获取「投资」移民的永久居留身份?
移民法上明确的允许多位投资者集资,可以符合所有集资者申请投资移民的方式,唯一的要求是每一位集资者都符合「个别」作为投资移民的要件。
合格的投资者,不只是本人可以作为投资「移民」,配偶及二十一岁以下的子女也能同时作为「移民」。投资者的移民先拿两年的「有条件」永久居民的「临时」绿卡,权益与美国永久居民完全相似,只是在两年到期之前要更换为正式的绿卡,程序与婚姻的配偶移民同。
快到了两年,要更换为永久居民身份,投资者要证明投资情况与当初在申请投资移民相类似,例如聘用的十个美国员工正常的得到工资,只要证明投资项目仍旧属实,则移民局允许更换为正常的绿卡。与加拿大投资移民另一项比较不同的是,美国投资移民的申请人,应该在以美国为「主要」居住地点,例如开了个人的银行帐户,驾照,交了地方及联邦税,
买了或租了住宅,同时投资人,每年都应该在美国至少要居住一段时间,例如三四个星期或几个月,以免移民局怀疑投资者「结构性的放弃美国的居住权」,就是美国的绿卡。而加拿大的投资移民,不需要在加拿大住一段特定的时间。投资移民一定要留在国外超过一年以上,最好向移民局申请「回美证」[Re-entryPermit],就可以安心的留在国外一年多了。美国施实投资移民的效果没有像加拿那么好,原因除了投资数额较大,有聘用美国员工限制,及不能投入「投资基金」的被动投资外,美国职业移优先的第三类杰出商业人材,相形之下比较简单,不过中国大陆的投资移民,已充分利用了美国的投资移民条例,大量地投资美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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